201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正式实施。“电商法”中界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商法”相当于电商行业的基本法,跨境电商人也需要了解和学习其中的条款。“电商法”共有七章,其中与跨境电商企业相关最密切的是第二章“电子商务经营者”,这里摘录法律条文中的要点,供各位跨境卖家对电商直邮清关做一些参考。特别针对跨境电商的条文有关于营业主体登记及主体展示这一条,对于大多数以企业主体经营、进驻跨境电商平台成为第三方卖家的企业,都不成问题。对于部分目前并没以企业主体从事自建站海外销售业务的卖家,需要特别注意。这条更多是面向国内电商卖家。对于海外销售的卖家,这个营业执照展示暂时还无法实施。关于税务与财务即便是普通企业,经营者都有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电商法”中特别提及了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纳税流程。跨境电商卖家对海外VAT申报可能非常了解,但对国内的财税运作未必有足够重视。新的一年,企业内部财税一定要请专业的会计来操作。跨境电商企业平台或自建站内部产生的相关电子销售凭证,将成为公司收入确认的依据。关于经营内容通过自建站向海外销售“黑五类”、“仿货”等产品的卖家,以后明文规定不能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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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根据海关总署的统一部署,全国海关正式开始推广使用“单一窗口”商品条码申报功能,适用范围将逐步扩大到所有商品类别。 近年来,随着日用消费品进口关税税率下调,民众对服装、食品、化妆品等需求日益增长。如何更快更好通关,商品条码管理提供了一条新的途径。 商品条码是按照全球通用标准,用于表示商品的代码,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是商品在生产、销售、运输、仓储、结算等流通全过程中的全球唯一身份标识,是商品的“身份证”和“通行证”。条码申报,就是海关通过建设条码信息数据库,覆盖原料构成、品牌、规格型号、原产地、用途等多维度商品信息,企业在进出口有条码信息的商品时,只需在“单一窗口”系统中申报商品条码即可自动识别商品,实现对归类、原产地、规格等申报要素的自动采集。 南京海关作为前期唯一试点单位,建立条码数据库,形成与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的数据对接机制,并选取张家港、盐城、太仓、昆山4个隶属海关开展申报工作,主要涉及尿不湿、酒类、化妆品等20项商品。 商品信息“秒录入” 申报效率“加速器”作为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中的一种新型辅助管理模式,商品条码“凭码申报”,为企业提供了方便快捷的申报方式,跨越原始的手工填报,实现智能辅助的“秒录入”。据了解,过去手工录入,加上双人复核,通常填报时间需要20分钟。 特别是一些跨境清关公司长期代理报关婴儿配方奶粉,因为成分含量要素复杂,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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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5日消息,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确定适应群众需要促进商品消费和文化旅游的措施,更大释放最终需求潜力。其中,总理李克强指出要调整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落实允许综合保税区内加工制造企业承接境内区外委托加工业务的政策,吸引国际知名品牌在华首发新品,带动扩大消费,促进国内产业升级。 在我国消费升级的大趋势下,跨境电商将会有越来越深入居民的日常生活,这预示着跨境电商还将继续快速发展。海关总署税收征管局(上海)统计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全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达2.2亿份,货值456.5亿元,同比分别增长20.9%和24.3%,远远高于同期全国货物贸易进口1.4%的增幅。 海关总署税收征管局(上海)相关负责人表示,上半年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货值超450亿元,同比增幅超两成,我国消费者共计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单次购买2000-5000元进口商品80.8万份,货值23.17亿元。说明越来越多的我国消费者开始参与跨境电商进口,其日常生活与跨境贸易的关系越来越密切。 随着全球化贸易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国家也不断出台新措施促进外贸的发展,尤其在跨境电商领域的政策扶持力度不断加大。7月3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完善跨境电商等新业态促进政策。会议提出支持跨境电商等新业态发展,并提出以下新举措:一、要在现有35个跨境电商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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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民的生活水平的提升,消费的物品从国内扩展到国外,从基本物品到高消费的进口物品等等,都在发生着变化,当然,对于进口这块的贸易往来国家也是监管严格的,这也影响着跨境清关、进出口物流、电商贸易的发展,那么一起来看看今年度最新的进口文件吧。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三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如下:一、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由人民币2000元提高至5000元,年度交易限值由人民币20000元提高至26000元。二、完税价格超过5000元单次交易限值但低于26000元年度交易限值,且订单下仅一件商品时,可以自跨境电商零售渠道进口,按照货物税率全额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交易额计入年度交易总额,但年度交易总额超过年度交易限值的,应按一般贸易管理。三、已经购买的电商进口商品属于消费者个人使用的最终商品,不得进入国内市场再次销售;原则上不允许网购保税进口商品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开展“网购保税+线下自提”模式。四、其他事项请继续按照《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有关规定执行。五、为适应跨境电商发展,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进行了调整,将另行公布。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显然,这些基本内容跟之前国务院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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